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局 )、 财政厅 (局 )、 科技厅 (委 、局),党 中央各部 门人事、财务部 门,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 门:
为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 向的收入分配政策 ,进 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抓好赋 予科研机构和人 员更 大 自主权 有 关 文件 贯 彻 落 实 工作 的通 知 》 (国 办发〔2018〕 127号 )要 求,现 就事业单位 科研人 员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现金奖励 (以 下简称现金奖励)纳 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后,科 技 成果 完成单位 按规定对 完成 、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 出重要贡献人 员给予的现金奖励 ,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但 不受核定 的绩效工资总量 限制,不 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 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 作为社会保 险缴费基数 。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 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 充分听取科研人 员意见基础上 ,建 立健全 职务科技 成果 转化管理规定 、公示办法 ,明 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 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 ,相 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
三、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 的项 目,经 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由 项 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 同约定管理使用 。其 中属于科研人 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中开展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 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按 照 《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 当地科技主管部 门进行技术合 同登记 ,认 定登记为技术开发 、技术 咨询 、技术服务合 同的,项 目承担单位按 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 员的现金奖励 ,按 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的,从 项 目经 费 中提取 的人 员绩效支 出,应在核定 的绩效工资总量 内分配,纳 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 以及 向有关部 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 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 ,并 单独注 明。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 、科技主管部 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 ,优 化政策环境 ,根据职责完善事 中事后监管,将 现金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 ,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 印发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 法〉若 干规定 的通 知》 (国 发〔2016〕 16号 )等 有关法律和规定。
七、本通知 自印发之 日起执行 ,以 往规定 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
2021年2月8日